(2017)黑0624民初1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幸福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杨德军侵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幸福村民委员会,杨德军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4民初1158号原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幸福村民委员会,地址,杜蒙县。法定代表人:付厚国,主任。被告:杨德军,男,196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幸福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杨德军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起诉的被告主体错误而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幸福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为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 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鞠红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