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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执字第1840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于新华、张坤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新华,张坤,孟丽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罗执字第1840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于新华,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坤,男,汉族。被执行人孟丽娜,女,汉族。本院在执行于新华与张坤、孟丽娜债权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7日,依法委托临沂兴和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孟丽娜所有的位于临沂市青啤家园xxxx小区房号为xx-xxx号的房产一套。经一次拍卖,因无人竞拍而流拍,第一次流拍价为1282120.00元。现申请执行人于新华同意以第一次流拍价1282120.00元接受上述财产以抵偿被执行人张坤、孟丽娜所欠其债务12821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孟丽娜所有的位于临沂市青啤家园xxxx小区房号为xx-x-xxx号的房产一套作价128212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于新华抵偿被执行人张坤、孟丽娜所欠其债务1282120.00元。该财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于新华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于新华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厉建鹏审判员  马元林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雪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