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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5民初3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苏德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苏德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5民初3032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负责人:徐良,行长。被告:苏德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苏德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自愿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撤回对被告苏德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程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