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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3民初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粟昌与黄亚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粟昌,黄亚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3民初629号原告:粟昌,男,1988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被告:黄亚兰,女,198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粟昌诉被告黄亚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粟昌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粟昌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粟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粟昌负担。审判员 张 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木建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