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3民初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粟昌与黄亚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粟昌,黄亚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3民初629号原告:粟昌,男,1988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被告:黄亚兰,女,198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粟昌诉被告黄亚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粟昌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粟昌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粟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粟昌负担。审判员 张 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木建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