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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6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孙建光、辽宁正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孙建光,辽宁正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6028号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336号。负责人:郭琦,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吴悦铭,辽宁正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杰法,辽宁正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孙建光。被申请人:辽宁正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62甲号(2009)。法定代表人:孙建光。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诉被告孙建光、辽宁正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孙建光、辽宁正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35334.11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孙建光、辽宁正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35334.11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福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贾 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