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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4财保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龙涛与被申请人韩翠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身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龙涛,韩翠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4财保4号申请人:赵龙涛。被申请人:韩翠香。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赵龙涛与被申请人韩翠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赵龙涛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350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者等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案外人刘桂芹以其所有的位于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营子镇桥南路五金商住楼(承房权证营子私字第045**号)为申请人赵龙涛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韩翠香350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者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刘桂芹所有的位于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营子镇桥南路五金商住楼(承房权证营子私字第045**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海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兰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