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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6执31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灿平、张飘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灿平,张飘扬,罗安庆,厦门房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31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灿平,男,197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申请执行人:张飘扬,男,196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以上二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成、林群玲,福建嘉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罗安庆,男,197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被执行人:厦门房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钟岭路68号一层,组织机构代码MA344QX6-8。法定代表人:罗安庆。本院在执行李灿平、张飘扬与被执行人罗安庆、厦门房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李灿平、张飘扬无法提供罗安庆、厦门房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李灿平、张飘扬的债权本金600000元及违约金、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尹胜虎代理审判员  谢源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洪福裕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