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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3民初1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姜才文刘桂荣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才文,刘桂荣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1417号原告:姜才文,乾安县人,住乾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万春,吉林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桂荣,乾安县人,住乾安县。原告姜才文与被告刘桂荣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姜才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对7219平方米(折合垄数为33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归原告。事实和理由:二轮土地承包,原告按照人口数量分得乾安县所字镇命字村21600平方米承包地,并由乾安县人民政府为原告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其中一等地位于树带东2475平方米,树带西2236平方米+7219平方米,该地与被告之夫崔万付(已死亡)承包地相连,在原告西侧。分地后,原告将承包地转包经营。2016年原告自行耕种后,发现承包地面积少7219平方米(33垄),经实际踏查,发现被告承包地面积多,与其实际承包面积多出81垄320米,后经司法所协调未果,向乾安县农村土地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已超过仲裁期限为由驳回,现诉至法院,请依法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姜才文要求对7219平方米(折合垄数为33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确认,根据姜才文提交的乾安县所字镇令字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崔万福家与姜才文相邻的地多81垄,现由刘桂荣经营,姜才文与刘桂荣之间系对土地使用权发生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故姜才文与刘桂荣因土地使用权发生争议,不属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主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姜才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姜才文。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方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微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