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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4民初2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陈建与张勇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张勇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4民初2215号原告:陈建,男,199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文雷,莆田市荔城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特别代理。被告:张勇奇,男,198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原告陈建与被告张勇奇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陈建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张勇奇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建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陈建负担。审判员  蔡琳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赛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