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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民初3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安徽钟南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与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钟南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3628号原告:安徽钟南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法定代表人:余仰送,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劲,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莉,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求武,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钟南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钟南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担保人余松和名下的合肥市滨湖区xx路xx小区xx幢xx室房屋(产权证号:合产××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钟南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余松和名下的合肥市滨湖区xx路xx小区xx幢xx室房屋(产权证号:合产××号)。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孔 艳人民陪审员  程加军人民陪审员  袁群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安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