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2民初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祝伟聪与台州市五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伟聪,台州市五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2民初926号原告(反诉被告):祝伟聪,男,198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卫东,浙江建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XX强,浙江建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台州市五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中山东路281号九楼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2704676586X。法定代表人:郑道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存生,男,该公司员工。原告祝伟聪与被告台州市五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台州市五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原告祝伟聪提出反诉。2017年5月19日,被告(反诉原告)台州市五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2017年5月25日,原告(反诉被告)祝伟聪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祝伟聪撤回本诉及被告(反诉原告)台州市五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反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祝伟聪撤回本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台州市五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132元[已减半计算,原告(反诉被告)祝伟聪预付],由原告(反诉被告)祝伟聪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67元[已减半计算,被告(反诉原告)台州市五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付],由被告(反诉原告)台州市五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丹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蔡美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