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902民初1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包耐妹与盐城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耐妹,盐城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2民初1113号原告包耐妹,女,1972年4月1日生,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委托代理人赵月宏,盐城市建军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盐城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瑞安路7号。法定代表人周正雄,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争逾,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包耐妹与被告盐城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包耐妹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包耐妹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耐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元,依法减半收取205元,由原告包耐妹负担。审判员  洪少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 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