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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7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承德神栗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海普利斯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承德神栗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海普利斯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7执115号申请人承德神栗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天丽,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苏州海普利斯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祝国铮,职务总经理。申请人承德神栗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海普利斯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34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苏州海普利斯贸易有限公司工商登记、银行账户已被冻结,祝国铮所有的哈兰达轿车已被扣押,现进行评估拍卖,经申请人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34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润国审判员  徐 猛审判员  柳秀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宗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