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财保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丁素云与赤峰凯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丁素云,赤峰凯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财保286号申请人:丁素云,女,196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赤峰凯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陶永生,经理。申请人丁素云与被申请人赤峰凯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丁素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贺 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海尔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