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8民特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戴某与杨某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殊程序: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戴某,杨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8民特26号申请人戴某,女,195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申请人杨某,女,197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申请人戴某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杨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戴某与被申请人杨某系母女关系,申请人戴某诉称杨某患严重的精神疾病已达数十年,并长期在重庆各大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现杨某在重庆市南岸区精神卫生中心入院治疗,仍神志不清,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故申请人戴某向法院申请宣告杨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戴某为其监护人。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戴某与被申请人杨某系母女关系,戴某丧偶,育有子女两个,即杨某和杨某2。杨某与李某于2008年2月13日经本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杨某持有叁级精神残疾证。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委托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作出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杨某诊断:分裂症衰退期;2、被鉴定人杨某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被申请人杨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戴某为杨某的监护人。案件受理费80元,由申请人戴某承担(已缴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曹蓓蓓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