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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刑终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冯备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章小兰,冯备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刑终227号原公诉机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章小兰,女,1973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诉讼代理人顾旋、张大明,江苏高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备,男,1988年12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简阳市。2016年9月24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2016年12月7日被取保候审。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冯备犯故意伤害罪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章小兰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2016)苏0106刑初8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冯备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冯备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元。在法定上(抗)诉期限内,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及被告人冯备均未提出抗(上)诉,判决的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审附带民事原告人章小兰对附带民事判决部分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章小兰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冯备犯故意伤害罪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章小兰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附带民事判决亦无不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章小兰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章小兰撤回上诉。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6刑初8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方兴宇审判员  顾岚岚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