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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9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陈菊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2017民终9411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菊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9411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菊芳,住广州市增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高峰,广东广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驰原,广东广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陈菊芳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0183民初2417号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陈菊芳上诉称,一、本案应由涉案房屋所在地的增城法院专属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纠纷系因广州地下轨道交通二十一号线在修建过程中造成上诉人房屋损毁所引起的侵权纠纷,属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即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依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广州、肇庆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民商事案件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第1点至第5点可知,由广州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涉及地下铁路、城市轨道交通运输的民事纠纷均为合同纠纷案件,因此不能简单地将第6点“其他涉及地下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的民事纠纷”作为兜底条款,扩大到将所有涉及地下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的民事纠纷均归属广州市铁路法院管辖。相反的,对于第6条的“其他涉及地下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的民事纠纷”的解释应当符合同类规则及严格限定规则,所以其只能解释为“其他涉及地下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的民事合同纠纷”。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广州市增城区法院立案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关于指定广州铁路运输中院和广州、肇庆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广州市铁路运输法院和肇庆铁路运输法院分别受理广州市和肇庆市内发生的下列民事一审案件:(一)涉及地下铁路、城市轨道交通运输的民事诉讼……6.其他涉及地下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的民事纠纷。”本案中,上诉人所有的临街房屋及商铺因广州市轨道交通二十一号线土建工程施工造成损毁,属于涉及地下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的民事纠纷,由广州市铁路运输法院专属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曾文莉审判员  陈弋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文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