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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81执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郑胜花、安徽省宣城市皖宁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胜花,安徽省宣城市皖宁耐磨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344号申请执行人:郑胜花,女,197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安徽省宣城市皖宁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州区孙埠镇工业集中区,组织机构代码79012680-3;法定代表人:李向成,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胜花与被执行人安徽省宣城市皖宁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4)宁民一初字第24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宁民一初字第24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文广人民陪审员  沈宣宁人民陪审员  刘桂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袁 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