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21民初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东丰镇金士百啤酒经销处与三合乡蚂蚁生态园、张德生、孔立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丰镇金士百啤酒经销处,三合乡蚂蚁生态园,张德生,孔立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21民初783号原告东丰镇金士百啤酒经销处,住所地东丰县。经营者刘丽娜,女,1982年5月3日生,住所地东丰县。被告三合乡蚂蚁生态园,住所地东丰县。经营者孔立芬,女,1977年1月12日生,住所地东丰县。被告张德生,男,1975年1月24日生,住所地东丰县。被告孔立芬,女,1977年1月12日生,住所地东丰县。本院在审理东丰镇金士百啤酒经销处与三合乡蚂蚁生态园、张德生、孔立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丰镇金士百啤酒经销处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丰镇金士百啤酒经销处撤诉。案件受理费690.00元(原告已垫付),减半收取计345.00元,由被告三合乡蚂蚁生态园负担。审判员 杨宇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欣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