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2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2839匡虎刚与赵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匡虎刚,赵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2839号原告匡虎刚。被告赵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匡虎刚与被告赵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匡虎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匡虎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良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