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执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兰杰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杰,刘福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561号申请执行人兰杰,男,198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福祥,男,196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6)京0114民初14678号判决书,依职权开展如下工作:通过邮寄形式向被执行人住所地发出执行通知。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刘福祥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子文审判员 李洪生审判员 董闻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 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