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与被执行人邵阳市昊宇浆纸有限公司、湖南省第一纸板厂有限公司、刘邵资、李建华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邵阳市昊宇浆纸有限公司,湖南省第一纸板厂有限公司,刘邵资,李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执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火车南站29-2号地。负责人:周星辉,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邵阳市昊宇浆纸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宝庆中路五金厂综合楼401室。法定代表人:何章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湖南省第一纸板厂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洋溪桥。法定代表人:刘邵资,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邵资,男,195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塔北东路**号北村。被执行人��李建华,女,196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宝庆中路***号中心医院*栋***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与被执行人邵阳市昊宇浆纸有限公司、湖南省第一纸板厂有限公司、刘邵资、李建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邵阳仲裁委员会于二○一七年一月十六日作出的邵仲裁字[2015]第66号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均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自己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邵阳市昊宇浆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450508.7元或查封、扣押其他价值财产;二、查封被执行人湖南���第一纸板厂有限公司名下的铁路专用线使用权;三、查封被执行人刘邵资、李建华名下位于邵阳市双清区邵水东路1#地211.21平方米门面,权证号为00074297。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员 张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秋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