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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30民初2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李某1与李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2679号之一原告:李某1,男,1965年4月13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市民,住敖汉旗新惠镇。被告:李某2,女,197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新惠镇银河花城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1诉被告李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定于2017年5月25日上午8时30分在第十五审判庭开庭审理,原告李某1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到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某1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10元,减半收取4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志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