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3民初4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趵突泉支行与谢文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趵突泉支行,谢文娟,王梓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民初409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趵突泉支行,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顾正勇,行长。被告:谢文娟,女,1984年3月26日,汉族,住历城区花园路**号*号楼2-601,其他身份信息不详。被告:王梓冰,男,1983年3月26日,汉族,住城区花园路**号*号楼2-601,其他身份信息不详。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趵突泉支行与被告谢文娟、王梓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趵突泉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趵突泉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许 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修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