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826民初10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山东朝阳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微山县日用杂品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朝阳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微山县日用杂品总公司,微山县土产物资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6民初1078号之一申请人:山东朝阳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微山县夏镇东风东路。统一信用代码:913708267346967562。法定代表人:李延喜。诉讼委托代理人:杜绍申,山东盈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微山县日用杂品总公司,住所地微山县夏镇奎文路。统一信用代码:91370826166162739N。法定代表人:裴继明。被申请人:微山县土产物资总公司,住所地微山县夏镇奎文路。统一信用代码:91370826166160565K。法定代表人:裴继明。申请人山东朝阳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微山县日用杂品总公司、微山县土产物资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朝阳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微山县日用杂品总公司所有的位于微山县奎文路288号商业用房一栋(房产证号:微房权证县城字第××号),查封价值为410万元。担保人李玉山以位于××房屋一套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朝阳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及担保人李玉山的担保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担保人李玉山名下的位于××房屋一套(房产证号:微房权证县城字第××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慧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珍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