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民终5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辽中县爵士公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宁、徐成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辽中县爵士公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宁,徐成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终50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辽中县爵士公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长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强,辽宁哲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宁,男,汉族,住沈阳市辽中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成军,男,汉族,住沈阳市辽中区。上诉人辽中县爵士公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爵士公馆物业)因与被上诉人张宁、徐成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2016)辽0122民初53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1.一审法院未对本案基本事实进行审查和认定,应予纠正。上诉人诉请要求二被上诉人将园区水箱、电表箱等公共设施恢复原状并能正常使用,一审法院在未对本案基本事实进行审查的情况下,仅以原状是何状态、恢复到什么程度缺乏依据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诉请明显不当,应予重新审查认定。一审法院可以基于查明的案件基本事实,要求上诉人进一步明确其诉请表述内容,依法作出裁判。2.本案具有一定特殊性,在开发商没有完成园区配套设施的情况下,参加自救委员会并实际垫资的购房人,实际入住使用水、电。因二被上诉人未参加自救委员会,且未出资的情况下,自行将园区水、电配套设施阀门打开,接出电表,使用水、电,导致双方产生纠纷。本案上诉人诉请实质就是要求二被上诉人停止上述行为。故此,本案纠纷如何裁判将影响园区后续配套设施的施工和费用问题的解决,故应本着从实际出发,推进后续问题解决,保护积极参与解决问题并实际出资购房人的利益,认真审查,妥善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2016)辽0122民初537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辽中县爵士公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孙 卓审判员 王 虹审判员 单 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金玲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