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民终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湖南中天置业有限公司与聂敏健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中天置业有限公司,聂敏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民终5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中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劳动西路471号中天电力大厦9楼。法定代表人:冯再福,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聂敏健,。上诉人湖南中天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聂敏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2016)湘0503民初12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向上诉人中天公司以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寄去了本院的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上诉人中天公司的陈龙于2017年5月8日上午10点35分已签收,但中天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湖南中天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上诉人湖南中天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谭晓飞审 判 员 李盛刚审 判 员 莫佩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林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