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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1民初36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徐盼诉被告张二亮、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1民初3621-2号本院2017年5月9日对原告徐盼诉被告张二亮、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冀0681民初3621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打印有误,应予补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判决书第四页第一行“……二次手术费6000元,鉴定费1509元(33877.70元×70%)计23714.39元。”应补正为“……二次手术费6000元(33877.70元×70%)计23714.39元。”;判决书第四页第三行“(1079元×70%)”应补正为“(1509元×70%)”。审 判 长  刘海虹审 判 员  高 军人民陪审员  赵 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何立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