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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4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国刚、张庆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刚,张庆林,张霞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4执59号申请执行人张国刚,男,197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被执行人张庆林,男,195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民,住英山县。被执行人张霞林,男,1955年1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民,住英山县。本院在执行张国刚申请执行张庆林、张霞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庆林为黄冈晟鑫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在该公司持有股权38%。申请执行人张国刚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张庆林所持有的黄冈晟鑫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本院经审查认为张国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张庆林所持有的黄冈晟鑫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股权38%;二、冻结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5月26日起至2020年5月25日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王甲寅审 判 员  龚 剑人民陪审员  叶桂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明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