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3财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与永兴县湘智有色金属经营有限公司、蒋某某、马某某诉前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永兴县湘智有色金属经营有限公司,蒋xx,马xx,李xx,马x,郭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3财保13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被申请人:永兴县湘智有色金属经营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蒋xx。被申请人:马xx。被申请人:蒋xx。被申请人:李xx。被申请人:马x。被申请人:郭xx。被申请人:马xx。被申请人:马xx。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上述被申请人价值50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向本院出具了担保函进行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上述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保障将来案件裁判的顺利执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及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上述被申请人价值50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阳海盛审 判 员 曹细华审 判 员 熊 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朱智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