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124民初第1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邱云辉与陶国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某,陶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4民初第1136号申请人:邱云辉,男,1976年12月生,汉族,进贤县人,住进贤县,被申请人:陶国平,男,1969年3月生,汉族,进贤县人,住进贤县,申请人邱云辉诉申请人陶国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邱云辉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陶国平银行账户存款2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邱云辉以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存款20万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邱云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陶国平银行,账户存款20万元或价值20万元的相应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二、对申请人邱云辉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账户存款20万元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案件申请费1439元,由被申请人陶国平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小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 刘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