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4民初第1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邱云辉与陶国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某,陶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4民初第1136号申请人:邱云辉,男,1976年12月生,汉族,进贤县人,住进贤县,被申请人:陶国平,男,1969年3月生,汉族,进贤县人,住进贤县,申请人邱云辉诉申请人陶国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邱云辉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陶国平银行账户存款2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邱云辉以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存款20万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邱云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陶国平银行,账户存款20万元或价值20万元的相应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二、对申请人邱云辉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账户存款20万元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案件申请费1439元,由被申请人陶国平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小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 刘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