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民催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沈阳市旭隆气体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阳市旭隆气体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2民催31号申请人:沈阳市旭隆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于洪乡前民村,组织机构代码76439827-4。法定代表人:郭满。申请人沈阳市旭隆气体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3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两江新区支行的一张票号为31400051/25416734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为2016年8月24日,出票人为重庆长安民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重庆特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付款行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两江新区支行,出票金额为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到期日为2017年2月24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沈阳市旭隆气体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行请求付款。公示催告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沈阳市旭隆气体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 杰审 判 员 赵金阁代理审判员 刘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