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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执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陆荣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陆荣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806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京路347、349号。主要负责人:周海良,行长。被执行人:陆荣峰,男,198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本院在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陆荣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陆荣峰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建平审判员  张保群审判员  迟雪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慧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