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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9执恢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熊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9执恢34号申请执行人熊某某,男,1962年6月8日出生,土家族,公务员,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60年3月14日出生,土家族,湖北宜昌五峰富源种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户籍住所地: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熊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五峰民初字第007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王仁平发出执行通知书,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王仁平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且无可供被执行财产,其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529执恢34号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