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6民初2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谢有为、谢复运等与刘庆凯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有为,谢复运,刘庆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2718号原告:谢有为,男,200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法定代理人:谢复运,系谢有为之父。原告:谢复运,男,197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被告:刘庆凯,男,199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河南省商丘市中州路与文化路交叉口东北角3楼。负责人:耿涛,该公司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708643078。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有为、谢复运诉被告刘庆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谢有为、谢复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谢有为、谢复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宋治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