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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8民初3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胡升照与刘宏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升照,刘宏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8民初334号之一原告:胡升照。被告:刘宏宇。原告胡升照与被告刘宏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2017年5月25日,原告胡升照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升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胡升照负担。审 判 长  张 睿代理审判员  程广超人民陪审员  郁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卜竞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