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8民初3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胡升照与刘宏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升照,刘宏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8民初334号之一原告:胡升照。被告:刘宏宇。原告胡升照与被告刘宏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2017年5月25日,原告胡升照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升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胡升照负担。审 判 长 张 睿代理审判员 程广超人民陪审员 郁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卜竞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