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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8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德卫与被执行人张永发、高云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德卫,高云,张永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8执71号申请执行人陈德卫,男,汉族,居民,住旬阳县城关镇。被执行人高云,女,汉族,居民,住旬阳县城区。被执行人张永发,男,汉族,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陈德卫与被执行人张永发、高云民间借贷一案中,旬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的(2015)旬阳民初字00071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永发,高云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德卫于2017-01-10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50000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永发已归还申请人陈德卫借款15000元,余款135000元达成执行和解:张永发自2017年6月起每月归还陈德卫借款5000元,至还清为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陈德卫与被执行人张永发达成执行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928执7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若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家军审判员  白建刚审判员  刘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