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6执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张延昌、李召军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延昌,李召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98号申请执行人:张延昌,男,195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无文化,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李召军,男,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夏津镇李楼村李召军施工队负责人,住山东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延昌与被执行人李召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所有的鲁N×××××号红旗牌轿车已被本院另案查封,另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该案执行标的金额25015元,均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晓强审判员 王良军审判员 韩保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