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01民初2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邢可刚与昌吉市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可刚,昌吉市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01民初2695号原告:邢可刚,男,汉族,1968年3月26日出生,现住昌吉市。委托代理人:魏连花,新疆金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昌吉市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昌吉市西外环路124号中东钢材市场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薛亮亮,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唐海龙,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可刚与被告昌吉市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邢可刚于2017年5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可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可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3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邢可刚负担。审判员 邱桂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新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