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0执1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胡竹生、王名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竹生,王名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0执1681号申请执行人胡竹生,男,1958年2月28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黄陂镇。被执行人王名玮,男,1962年1月5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梅江镇。本院在执行胡竹生与王名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名玮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俊审判员 钟玉梅审判员 陈春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