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2执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洪峰与王景成、王成彪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峰,王景成,王成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22执189号申请执行人洪峰,男,1995年6月8日出生,蒙古族,个人工商户。被执行人王景成,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吉林省人,农民。被执行人王成彪,男,195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辽宁省人,农民。洪峰与王成彪、王景成合同纠纷一案,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2222民初6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成彪、王景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洪峰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景成、王成彪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目前被执行人王景成、王成彪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洪峰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2222民初65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军审判员 赵大勇审判员 吴秀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平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