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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03执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刘龙清、荆州市菱角湖棉业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龙清,荆州市菱角湖棉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03执312号申请执行人刘龙清,男,1956年10月8日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被执行人荆州市菱角湖棉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菱角湖农场楚源镇。法定代表人:台传雄,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刘龙清与被执行人荆州市菱角湖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2017)鄂1003民初4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1日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荆州市菱角湖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提取在其他部门的收入62142���【本金59866元,诉讼费650元,执行费798元,逾期利息828元(从2017年3月2日至2017年5月25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不足部分再查封、扣押、拍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清偿债务。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聂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