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终3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徐某与陈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32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女,1994年5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南京市溧水区,现住南京市溧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正琴,江苏宗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月萍,江苏宗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男,199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红,江苏万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江苏万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陈某因与被上诉人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7民初6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某于2017年5月17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陈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陈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丁 钰审判员 相媛媛审判员 朱卫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申桂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