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4民初1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庆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庆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4民初1796号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平县滦平镇新建路西段北侧30号。法定代表人:杨文岭,职位: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006166568XQ。被告:王庆平,男,1971年10月14日出生,满族,现住滦平县。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庆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王庆平归还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5月27日起至2015年05月26日月利率按11.5%计算)逾期罚息(从2015年05月27日起至还款之日月利率按原定利率150%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05月27日,被告王庆平在白旗支行借款100000.00元到期日为2015年05月26日,月利率11.5%,逾期罚息50%。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雅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巩文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