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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81民初5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张天才与帅改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天才,帅改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81民初545号之一申请人:张天才,男,194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无固定职业。被申请人:帅改兰,女,196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无固定职业。申请人张天才诉被申请人帅改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作出(2017)鄂0381财保4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帅改兰丈夫XX峰(已故)名下的鄂c8x188帕萨特小型汽车予以查封,对申请人张天才提供其所有的位于武当山镇溜西门村1组2层楼房(建筑面积279.6平方米,房产证号:十堰市房权证武当山特区字第c201600**号)予以查封。申请人张天才于2017年5月25日以本案债务已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2017)鄂0381财保4号民事裁定书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天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帅改兰丈夫XX峰(已故)名下的鄂c8x188帕萨特小型汽车的查封措施;二、解除对申请人张天才提供其所有的位于武当山镇溜西门村1组2层楼房(建筑面积279.6平方米,房产证号:十堰市房权证武当山特区字第c201600**号)的查封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光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钱文静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