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1421民初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梁春燕与张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春燕,张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421民初669号原告:梁春燕,女,198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扶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志鸿,广西南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韦立星,广西南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伶,男,1958年10月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扶绥县。本院审理的原告梁春燕诉被告张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春燕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1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为46元,由原告梁春燕负担。审判员 黄 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碧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