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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3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江作森、陈永菊与廖兴怀、陈某1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作森,陈永菊,廖兴怀,陈某1,陈某2,赵琼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3047号原告:江作森,男,1975年8月1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陈永菊,女,1978年2月2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重庆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谯勇军,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廖兴怀,男,1946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慧林,重庆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建宇,重庆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1,男,2008年1月3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法定监护人陈某2,男,1970年1月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陈某2,男,1970年1月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赵琼,女,1971年2月2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作森、陈永菊诉被告廖兴怀、陈某1、陈某2、赵琼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作森、陈永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作森、陈永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作森、陈永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江作森、陈永菊负担。审判员  王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