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5执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肖加友与肖保成、胡仕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加友,肖保成,胡仕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5执228号申请执行人肖加友,男,生于1937年6月15日,住四川省高县。被执行人肖保成,男,生于1971年9月10日,住四川省高县。被执行人胡仕玉,女,生于1970年1月8日,住四川省高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市高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宜高民初106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支付借款74400元,并承担执行费1061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肖保成、胡仕玉共同所有的位于宜宾市翠屏区南岸会馆路住房一套;二、查封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淑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明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