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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322执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邵茂岗、万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陆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茂岗,万梅,陈洪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322执289号申请执行人邵茂岗,男,汉族,1975年4月13日生,住陆良县。申请执行人万梅,女,汉族,1978年2月13日生,住址同上(系邵茂岗之妻)。被执行人陈洪波,男,汉族,1972年12月22日生,住陆良县(广电小区内)。原告邵茂岗、万梅诉被告陈洪波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作出(2016)云0322民初14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邵茂岗、万梅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借款本金76000元,案件受理费1700元,自案件受理时2016年7月29日起至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支付。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洪波目前下落不明,仅有银行存款1428.98元已被本院执行扣划,壹套房屋位于陆良县××号,房产证号为中枢镇字××号本院已依法查封,权利人邵茂岗向本院申请暂缓处置该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江林审判员  闻平良审判员  周红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德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