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2民初1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原告高富鹏与被告李顺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富鹏,李顺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2民初1210号原告:高富鹏,男,1993年12月8日生,住甘肃省通渭县。被告:李顺德,男,1969年2月3日生,住河南省唐河县。原告高富鹏与被告李顺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高富鹏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富鹏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富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高富鹏负担。审判员 李忠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苏博然 来源:百度搜索“”